贵港市2020年第十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2020年第十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桂政土批函(8)〔2020〕13号)同意收回原由广西农垦西江农场有限公司管理使用的国有土地54.6672公顷(折合820.008亩)。现将批准的《使用国有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贵港市2020年第十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收回国有土地的位置
该批次建设用地需收回国有土地位于贵港市西二路东侧地块(具体位置以实地埋设的界桩和开挖的界沟为准)。
三、被收回国有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及分类面积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贵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贵政发〔202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收回国有土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二)青苗补偿标准。
被收回国有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按《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0〕3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被收回国有土地上种植的零星果(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有合法手续(证件)的房屋等地上建(构)筑物,按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新一轮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贵政规〔2020〕3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五、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被收回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贵港市土地征收服务中心办理收回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联系人:岑长文联系电话:0775-4286191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被收回国有土地上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被收回国有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坟墓所属户主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到贵港市土地征收服务中心办理相关迁坟手续,并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迁移完毕,逾期按无主坟处理。
八、上述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收回土地补偿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通告
贵港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