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政办〔202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8日
钦州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73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定。
将全市生态环境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定,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含自贸区钦州港片区,下同)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1. 生态环境监测。
将市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开展的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对大于或等于100吨/日入海排污口和大于或等于300吨/日入河排污口的监测、环境违法案件取证监测,城市环境空气网格化管理监测,城市机动车尾气检查抽测,城市内河及黑臭水体监测,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农村污水治理设施排放口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其他执法监测,以及每年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方案中确定为市级生态环境监测事权的监测,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监测、污染防治专项监测,县区政策、重大规划等执行情况评价、评估,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2. 生态环境执法检查。
将全市生态环境执法检查,辖区内较大、跨县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调查处理,协助上级部门开展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查处,跨县域环境污染纠纷协调解决,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生态环境执法检查,辖区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调查处理,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3.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将市配合和落实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配合和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实务与能力建设。
1. 生态环境治理相关目标评价考核。
将全市重点污染物减排、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环境责任落实以及相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和全市性政策、规划执行等生态环境治理相关目标评价考核,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落实辖区内重点污染物减排、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环境责任以及相关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等生态环境治理相关目标责任,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2. 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管理。
将根据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及《钦州市生态环境局权责清单》等有关规定,由市县实施的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管理,以及事中事后监管,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3.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将全市自然生态状况评估,全市开展生态示范区创建,全市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管,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自然生态状况评估,开展生态示范区创建、辖区自然保护地、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的监管,辖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4. 污染防治监督检查与应急管理。
将市级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尾矿库、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应急准备、响应、处置,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尾矿库、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应急准备、响应、处置,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5.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
将市级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参与市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参与县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6. 应对气候变化管理。
将市级应对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协调以及由市级统筹推进和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应对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绿色低碳发展的实施管理,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7. 清洁生产监督管理。
将全市清洁生产行业、企业审核评估的指导、监督和市级清洁生产行业、企业审核评估的实施和管理,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清洁生产行业、企业审核评估的实施和管理,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8. 生态环境统计、信息发布与宣传教育。
全市生态环境统计、普查、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质量分析和预测预报,市级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全市性环境信息发布,市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生态环境统计、普查、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质量分析和预测预报,辖区环境信息发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9. 生态环境科技创新。
将市级生态环境科技创新发展,协调生态环境科技计划项目,推动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生态环境科技创新发展,协调生态环境科技计划项目,推动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10. 生态环境能力建设。
将市、县区生态环境人才队伍、基础设施和装备、信息化、科学研究等能力建设,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1. 放射性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将放射性污染防治,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 大气污染防治。
将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大气移动源、固定源 污染防治,秸秆焚烧等大气面源污染防治,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 承担支出责任。
3. 水污染防治。
将重点流域、重点湖库、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跨县界流域水污染防治,饮用水(含地表水及地下水)水源地水污染防治,重点海域海湾污染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废弃物海洋倾倒的污染防治,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4. 土壤污染防治。
将土壤污染重点防控区、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的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土壤污染防治,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5. 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其他地方性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6. 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
将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污染防治,噪声、光、恶臭等其他污染防治,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全市性生态环境领域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市级层面生态环境领域合作交流事项,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县区生态环境领域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县区生态环境领域合作交流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配套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各级支出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要调整优化资金使用方向,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紧密结合生态环境领域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领域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生态环境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四)协同推进相关改革。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既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也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与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适时修订完善地方法规和管理制度,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结合中央、自治区改革部署和我市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