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文号 |
锦住建罚公示〔2021〕2号 |
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 |
锦州市太和区建筑工程公司 |
违法行为事实 |
锦州市太和区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的富凯隆达商业综合楼项目施工现场堆放的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防尘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九款“建筑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防尘规定:(九)对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处理。在施工工地内堆放的,应当采取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定期采取喷洒粉尘抑制剂、洒水等措施”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依据《《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工程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绿化建设和养护作业未采取相应防尘措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的规定。 |
处理意见 |
对该公司作出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公示期限 |
根据《锦州市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及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公示期为12个月(自2021年9月6日至2022年9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