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工业集中区,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做好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工业集中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经区委、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玉林市玉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2月7日
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4号)和《中共玉林市玉州区委办公室、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州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办发〔2019〕8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工业集中区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区委、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负责组织,区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负责实施,每年开展一次。区安委办要坚持日常监督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履职不到位的及时发出建议函,并做好跟踪督办。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 主要考核内容包括:
(一)健全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二)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依规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
(三)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四)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实施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五)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基础。
(六)防范遏制事故。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第六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对照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第七条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玉林市委、玉林市人民政府和玉州区委、区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经区安委办认定,给予适当加分。
第八条 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没有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经区安委办组织认定,给予适当减分。
第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评为优秀等级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不超过被考评单位总数的40%,且得分达到90分以上,本区域发生工矿商贸较大事故的单位不能评为优秀;
得分80分以上89分以下评为良好;
得分60分以上79分以下评为合格;
得分59分以下评为不合格。
第十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一般以上事故防控情况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发生负有责任的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等情形的按不合格评定。
第十一条 动态报送、审查考核任务完成情况。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于每年1月上旬前报送上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自评报告。区安委办组织现场核查抽查。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经上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安委会向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通报,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评分的重要依据,同时抄送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督查绩效办等有关部门。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向区安委会提交书面报告。同时,按照要求将有关问题整改到位并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区安委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经区安委会同意后实施。
第十五条 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应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安委办承担。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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