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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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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规资规范〔202010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

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规划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重庆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管理办法》已经市局2020年第2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915


重庆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体系,维护统计数据的权威性,保障统计数据的可靠性,更好地用统计数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油气、非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油气、非放射性矿产资源采矿权人(以下统称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填报非油气、非放射性矿山(以下统称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数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按照《重庆市矿产品监测统计报表制度》和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填报。

第四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工作,制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制度,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工作。

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工作,监督指导采矿权人如实填报统计报表,按时审核上报统计数据。

第五条  采矿权人依法接受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地调院开展数据抽查审核,建立技术档案和统计台帐;按照要求填报统计数据,对其填报、录入的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市地调院负责全市上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数据复核、汇总分析工作,协助制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制度,负责联网直报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进行数据采集、抽查审核、统计分析和专题研究,编制统计成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具体工作可以按照规定委托有关技术单位承担。

市规划自然资源信息中心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网络安全管理。

第二章  数据填报和数据审核

第七条  统计数据通过联网直报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或者通过移动互联网端相关应用进行网络直报。

采矿权人首次填报的,应当按照采矿许可证信息,在联网直报系统进行注册、认证。采矿权人按照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联网直报系统填报数据。

新设矿山采矿权人应当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30日内登陆联网直报系统进行注册,并按照要求填报统计数据。

采矿许可证变更的,采矿权人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八条  统计数据实行采矿权人自查、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市级抽查复核三级审查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采矿权人应当根据联网直报系统的逻辑检查结果对填报数据进行自查,提交的合同、发票等凭证要与相关数据匹配,做到完整、清晰。采矿权人通过自然资源部矿山开发利用统计数据网上报送系统填报年度矿产资源统计数据时,应当与联网直报系统中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数据自洽。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矿业权配号系统、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实地核查信息等,对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填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联网直报系统中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数据,对采矿权人通过自然资源部矿山开发利用统计数据网上报送系统填报的年度矿产资源统计数据进行审核校验。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市地调院对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开展市级抽查复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第九条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和市地调院在抽查复核统计数据时,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要求采矿权人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可以记录、复制;

(二)询问有关人员并制作笔录;

(三)进入矿山进行检查、核对。

第十条  发现数据异常的,审核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及时退回并通知采矿权人核实修改、及时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原始数据一经审核通过,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须经采矿权人重新提交、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审核结果和修改情况记录留痕。

第三章  统计分析、成果编制和数据管理

第十一条  市地调院应当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数据进行分类汇总和标准化处理,并对矿山产能、状态,矿产品产销量、价格和流向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矿产品产销量、价格等指标的时空分布特征和相关性,编制统计成果。

第十二条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数据包括原始数据、中间数据和成果数据。

原始数据指采矿权人填报的原始数据、上传的有关原始记录、凭证以及因工作需要收集的其他数据。

中间数据指原始数据经汇总统计分析,按照要求形成的各类统计数据,包括编制成果数据提供基础和依据的各类统计数据。

成果数据指原始数据经汇总统计分析形成的各类格式化成果数据,矿山产销量和价格监测数据,以及其他专题成果数据。

第十三条  格式化成果数据包括监测日报、监测周报和统计月报、统计年报。应当按照规定时限编制完成。

监测日报、周报,包括统计日、统计周全市重点监测矿种矿山数量、产能,矿产品产量、销量和价格等,分析空间分布特征和变化情况,对异常情况提出预警和建议。

统计月报,包括统计月全市矿山的数量、产能,矿产品产量、销量、价格和流向等,分析空间分布特征和变化情况。

统计年报,包括统计年全市已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赋存和矿业权分布、主要工业用途、矿产品生产和消费等。

第十四条  矿山产销量和价格监测数据,指依照采矿权人填报数据汇总形成的监测统计数据,定期向社会公开。

其他专题成果数据,指为了拓展监测统计数据应用范围、服务决策参考,基于监测统计数据形成的各类研究成果。

第十五条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数据公开应当符合保密审查和相关管理规定,对外公开的统计数据不得涉密。未经审核批准的统计数据不予公开。

统计调查中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属于采矿权人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按照规定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采矿权人身份的原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监测统计以外的目的,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第十七条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数据公开主要通过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电子政务平台、部门公报和重庆市矿产品交易信息网等渠道对外公开。

按照前款规定向社会公开的成果数据,依照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联网直报系统填报用户管理,确保填报用户和矿业权配号系统数据一致、生产状态和实际一致。

第十九条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对短期内无法投产的筹建矿山和停产矿山(不含临时停产矿山)设置免申报,填写免申报原因和期限,并上传相关材料。

设置免申报的采矿权人在免申报期内免于填报矿产品产销情况,免申报期满或免申报期内矿山恢复生产的,应当按规定继续填报。

第二十条  市、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数据的采集、审核、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通报数据填报、审核情况。

对未按照规定如实填报、拒绝接受监督管理的采矿权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

第二十一条  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披露、泄露统计数据或商业秘密,获取非法利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111日起施行。

                         

抄送: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