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府办函〔2020〕173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2020-2023年巨灾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6日
遵义市2020-2023年巨灾保险工作
实施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8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遵义市2019-2020年度巨灾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遵府函〔2019〕184号)精神,为创新政府减灾救灾机制,健全完善自然灾害救助体系,进一步推动灾害保险惠及更多受灾群众,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按照“政府补助保费保基本,农户自愿参保保增量”的模式,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和“全覆盖、可持续、风险共担”的原则,持续全面开展灾害保险工作,切实为全市农户提供灾害保险,帮助受灾群众提高自救能力,有效防止受灾群众因灾返贫致贫。
二、实施步骤
全市巨灾保险由农房基本保险、增量保险(含家庭财产保险、因灾人身伤亡保险和灾后基本生活补助)两部分组成。巨灾保险工作按年度实施,第一个保险年度自2020年10月1日零时起至2021年9月30日24时止(以后年度依次递推),省、市、县起保时间同步。三年内确保实现巨灾保险群众参保率达到30%以上,其中:第一个保险年度全市群众参保率不低于统保总户数的20%,第二年度不低于25%,第三年度不低于30%。
三、工作重点
(一)承保公司
遵义市巨灾保险根据前六个年度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2019-2020年巨灾保险运行情况和我市目前工作实际,继续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遵义分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遵义支公司)及下属各支公司续保。具体为:市、县两级农房基本保险继续由人保财险遵义分公司及其下属支公司续保;增量保险由人保财险遵义分公司和平安保险遵义支公司按片区划分承保,其中人保财险遵义分公司及其下属支公司承保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凤冈县、绥阳县、务川自治县、道真自治县、习水县、仁怀市;平安保险遵义支公司及其下属各支公司承保新蒲新区、桐梓县、余庆县、湄潭县、正安县、赤水市。
(二)投保对象
全市范围内居住在自有农房的所有农户
(三)巨灾保险保费组成和费率
巨灾保险由农房基本保险、增量保险两个部分组成,共计保额为11.23万元/户,具体组成为:
1.农房基本保险部分。省级农房基本保险保费由省级承担并支付,保额为5000元/户(参照《贵州省2017-2020年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执行,省级如有新方案出台,则按照新方案执行);市、县农房基本保险保费7.4元/户,保额为10000元/户,费率为0.74‰;由市、县两级为全市符合条件的农户每户提供7.4元/户保费,市、县财政按照2:8比列承担,即市级承担1.48元/户,县级承担5.92元/户。
2.增量保险部分。保费20元/户,保额为97300元/户;由符合投保条件的农户自愿缴纳20元/户保费。针对符合投保条件的农村低保户和农村特困人员,采取市、县两级统保的方式实现全覆盖,保费20元/户由市、县财政按照2:8比列承担,即市级承担4元/户,县级承担16元/户,农村低保户和农村特困人员户数以9月市民政局统计数据为准。具体组成为:
(1)家庭财产保险。保费10元/户,保额为16000元/户,费率为0.625‰;
(2)因灾人身伤亡保险。保费10元/户,保额为80000元/户,费率为0.125‰;
(3)因灾基本生活费用补贴。保费为0元/户,保额为1300元/户,无费率。
(四)保费和保障范围
1.农房基本保险。符合条件的农房基本保险对象享受省、市、县三级政府提供的1.5万元/户农房基本保险。
2.增量保险。符合条件的农房基本保险对象且自愿缴纳20元/户增量保费(含政府统保的低保户和五保户)享受11.23万元/户巨灾保险。
3.投保资金保障。市、县两级将农房基本保险、统保农村低保户和农村特困人员增量保险专项资金纳入每年财政预算。政府安排的灾害保险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五)保障方案
巨灾保险共为被保险人提供11.23万元/户保障额度。其中1.5万元/户农房基本保险,1.6万元/户家庭财产保险、8万元/户因灾人身伤亡保险及1300元/户基本生活补贴。未缴纳20元/户增量保费的对象按照1.5万元/户农房基本保险提供保障。(详见下表)
保障方案表
保险责任 | 农房基本保险 | 家庭财产保险 | 人身 伤亡保险 | 因灾基本生活费用补贴 | |
省级农房基本保险 | 市、县农房 基本保险 | ||||
每户每年赔偿限额 | 0.5万元 | 1万元 | 1.6万元 | 8万元 | 1300元 |
保险责任范围 | 因雷击、暴雨、洪涝、风雹、雪灾、低温冷冻、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陷等自然灾害(破坏性地震除外)和飞行物体及其他控制运行物体坠落、火灾、爆炸造成的人身伤亡和家庭财产损失(现金除外)。 | ||||
伤亡赔付比例 | 项目 | 伤残程度 | 百分比 | 金额(万元) | |
(一) | 死亡、一级伤残 | 100% | 8 | ||
(二) | 二级伤残 | 90% | 7.2 | ||
(三) | 三级伤残 | 80% | 6.4 | ||
(四) | 四级伤残 | 70% | 5.6 | ||
(五) | 五级伤残 | 60% | 4.8 | ||
(六) | 六级伤残 | 50% | 4 | ||
(七) | 七级伤残 | 40% | 3.2 | ||
(八) | 八级伤残 | 30% | 2.4 | ||
(九) | 九级伤残 | 20% | 1.6 | ||
(十) | 十级伤残 | 10% | 0.8 | ||
基本生活费用补贴赔付计算方法 | 每户因灾人身伤害+家庭财产损失+房屋损失赔付总数理赔总金额不足0.5万,基本生活费用补贴免赔;理赔总金额在0.5万-1.2万,补贴基本生活费用600元;理赔总金额在1.2万以上,补贴基本生活费用1300元。 | ||||
备注 | 1.因电压不稳造成的电器损坏不属于保险责任; 2.人身意外伤害指因灾致死致残,以每户责任限额8万元进行赔偿; 3.保险房屋和家庭财产全部损失按照房屋和财产保额全额进行赔偿,部分损失时,按照保险房屋和家庭财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出险的,累计赔偿不超过每户每年对应赔偿限额。 4.因灾致死致残按《伤亡赔付比例表》进行赔付; 5.因灾人身伤亡是指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的或保险规定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直接导致死亡的。 |
(六)明确承保公司责任
在巨灾保险工作中,承保公司负责对投保人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具体责任有: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向农户宣传普及巨灾保险政策和相关知识,鼓励和引导农户自愿参保;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控制风险,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服务效率;加强乡镇服务网点建设,完成农房基本情况调查、建立台账、出单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等工作,按协议提供理赔服务,及时处理理赔中产生的争议;协同投保方加强道德风险防范。
(七)投保理赔流程
1.签订保险协议书。市级巨灾保险采用协议统保的方式,由市应急局与相应的承保公司签订市级统保保险协议书。各县(市、区)应急局与相应的承保公司签订县级统保保险协议书。保险协议书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2.保险费支付和收缴。市级财政安排的市级统保资金,在承保公司与市应急局完善相关保险手续后,由市应急局按规定支付。县级统保资金,在县级承保公司与县级应急局完善相关保险手续后,由各县(市、区)应急局按规定支付。增量保险部分保费由相应的承保公司负责收取。
3.出具保险单。市级统保由相应的承保公司向市应急局出具,县级统保由相应的县级承保公司向县(市、区)应急局出具。增量保险部分由承保公司向参保对象出具有关票据。
4.报案。发生导致保险标的受损的灾害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拨打保险公司报案专线进行报案,被保险人也可通过村支两委、乡(镇)社会事务办或安监站、驻村干部以及县(市、区)保险支公司等途径进行报案。发生大面积保险标的受损的灾害事故时,可由乡、镇或村、组对本次灾害事故情况进行汇总后统一报应急部门,由应急部门统一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
5.定损理赔。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须在30分钟内联系报案人,约定现场查勘时间。一般赔案原则上应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查勘。查勘人员因不可抗力或重大灾害等原因难以按约定时间到达时,应及时与被保险人联系并说明原因,同时采取补救措施。
承保公司接到报案后,一般案件应在3个工作日完成现场查勘、损失核定等工作,出险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办)应急部门与承保公司共同查勘定损。
查勘、定损工作完成后,在赔款支付前,在被保险人所在乡镇、村组进行3天的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和资料收集完毕,在无异议的情况下,承保公司应在7日内将赔款一次性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
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导致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单次灾害过程报案涉及户数达50户以上的,查勘定损工作完成时限为10个工作日,在赔款公示3天结束资料收集完结并无异议的情况下,承保公司应在7日内将赔款一次性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
6.争议处理。农户与承保公司因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向当地政府和巨灾保险工作机构申请调解;如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仲裁或向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赔偿标准
1.房屋和家庭财产损失。根据实际损失在保额限额内计算赔款。房屋倒塌或者家庭财产完全损失,按照对应保额全额赔偿。
2.人身伤亡。按照死亡或伤残等级在保额限额内按照比例计算赔款,伤残鉴定需经具备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作出,鉴定费用由承保机构承担。
3.清污费用。遭受洪水浸泡等其他保险责任事故的影响,但未造成房屋倒塌或损坏,农房基本保险承保公司按500元/户赔偿清污费用。
4.预赔付款。因灾死亡或重度伤残情况案件,经保险查勘,保险责任成立的,承保公司应按照约定的死亡或预估伤残等级赔偿限额的50%,在报案一个月内向被保险人兑现预赔付款,待相关资料完善后补足剩余理赔款。
5.免赔部分。房屋与家庭财产损失合计在 500 元(含500 元)以下的免予赔偿;经具有资质的机构鉴定伤残等级未达到十级及以上的因灾人身伤亡保险免予赔偿;每户因灾人身伤害、家庭财产损失、房屋损失理赔金额合计不足5000元的,基本生活费用补贴免赔。
四、工作要求
巨灾保险工作是我市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有效遏制因灾返贫、致贫的重要工作举措,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工作政策性强,业务要求高,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扎实高效推进巨灾保险工作开展。
(一)完善工作机构。成立市巨灾保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遵义银保监分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应急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做好辖区内巨灾保险工作。引导群众自愿参保,提高全市参保率,确保三年参保率达30%以上。承保公司要在县级设立常驻当地的巨灾保险机构,并配备常驻本地的理赔人员至少2人。逐步探索在乡镇建立巨灾保险服务网点,做好投保、理赔服务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巨灾保险制度是市委、市政府坚持在发展中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安排好本级保费补助资金,指导所辖乡(镇、街道办)推进巨灾保险工作;组织好辖区内农房情况调查摸底、资金筹集、宣传发动、投保理赔等工作实施。各级应急部门要做好牵头工作,持续提高巨灾保险工作水平,及时、足额缴纳保费,督促承保公司及时足额向参保群众兑现理赔金,推动巨灾保险工作可持续发展。
(三)建立盈亏动态调节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旨在通过政府提供基本保费补助,引导群众自愿缴纳增量保费,提高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力。承保公司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则,合理控制盈利率,建立以理赔保障水平、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实现“以丰补歉”。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巨灾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各级相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筹安排下大力宣传开展巨灾保险工作,要丰富宣传内容和手段,创新宣传方式,组织巨灾保险宣传工作队,走村入户扩大宣传,利用应急广播村村通等媒体手段,引导群众自愿参保,承保公司要统一制作巨灾保险的公益广告、微电影等在全市范围内投放,扩大巨灾保险在全市范围内的知晓度和参保率,努力扩大覆盖面。
(五)加强督促检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将巨灾保险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各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工作内容。各级应急、财政、金融等部门要组成工作组不定期对各地开展巨灾保险工作的实施进度、资金安排、发动群众投保情况、理赔实效等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通报有关情况。对承保公司工作开展情况和服务水平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取消承保资格。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并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和做法,确保全市巨灾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