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文号 |
锦住建罚公示[2022]3号 |
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 |
锦州辽西石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
违法行为事实 |
锦州辽西石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建设的解放路加油站营业用房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应予处罚。 |
处罚依据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的规定。 |
处理意见 |
对该公司处以4350.00元的行政处罚。 |
公示期限 |
根据《锦州市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及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公示12个月(自2022年2月8日至2023年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