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地方储备粮管理、保障民生和粮食安全,结合石嘴山市实际,石嘴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起草了《石嘴山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将意见和建议以传真、邮件、信函等方式反馈至石嘴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5月12日—2022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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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嘴山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石嘴山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1
石嘴山市储备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其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粮食市场宏观调控和突发事件中的应急保障作用,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关于改革完善宁夏粮食储备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粮油轮换管理暂行办法》《宁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
企业储备是政府储备的重要补充,包括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商业库存,在应急保供和防范风险中发挥缓冲作用。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权属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权属企业所有,政府拥有优先动用权。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管理的总体目标是: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五条 凡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承储单位运作”的管理方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订市粮食储备规划和总量计划;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提出市粮食储备规划和品种建议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负责确定承储单位,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贷款利息、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资金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石嘴山市分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承储单位及代储企业负责市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落实储备粮计划,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二章 市级储备粮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七条 市级储备粮的规模、品种、布局计划,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石嘴山市应急保障的需要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财政补贴标准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市级原粮储备规模按照自治区下达的计划或本地实际需要确定。
市级成品粮储备规模按照市辖区城区常住人口每人每天0.5公斤10天的供应量确定。市级食用植物油储备规模按照市辖区城区常住人口每人每天0.05公斤10天的供应量确定。辖区内成品粮油储备能力不足时,可跨地区异地储备,仅限自治区境内,成品粮油跨区域储备不超过计划总量的50%。
市级储备粮的储备规模和品种随城区常住人口数量和需求的变化以及财政能力适时调整。
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按照不低于5天的原粮加工量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的商业库存。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的补贴标准:市级原粮储备费用包括利息、保管费、轮换费,实行定额包干制,保管费补贴每年每吨100元,利息补贴据实拨补,轮换费补贴参照自治区补贴标准执行。
市级储备成品粮油储备费用包括利息、保管费、轮换费、仓储设施占用费、监管费等,实行定额包干制,具体标准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会商确定。代储企业对市级储备成品粮油的轮换自负盈亏。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各项费用补贴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市财政局应按季度将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原粮所需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石嘴山市分行贷款解决。市级储备原粮贷款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贷款的相关政策。市级储备成品粮油所需资金由代储企业自筹解决。
市级储备粮贷款实行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石嘴山市分行及时足额提供市级储备原粮轮换所需信贷资金,并收回无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原粮的入库成本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石嘴山市分行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章 市级储备粮的仓储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单位及代储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承储条件。承储库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承储单位及代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对市级储备粮管理不善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可依法撤销其承储资格。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原粮承储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部门下达的计划进行收购、轮换、销售业务,原则上不得从事除政策性业务外的粮食经营性业务。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要严格执行“一符三专四落实”要求和“一规定两守则”,积极应用绿色、科技保粮技术,未经批准不得串换品种以及变更储存库点。市级储备原粮应当按照不同年份、品种、等级、性质、轮换方式等,实行单独的仓房或廒间专仓储存,不得与其他粮食混存。
第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单位及代储企业应按照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做好粮食存储工作。要定期检查粮情,完善防火、防盗、防洪、防虫害等安全措施。发现储粮安全隐患,应及时解决并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市级储备原粮的保管自然损耗定额为: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不得按年叠加。
粮食储存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超过保管自然损耗定额的部分即超耗;水分杂质减量应当实核实销,入仓前及入仓期间发生的水分杂质减量在形成货位后核销,储存期间的水杂减量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粮食出清后核销。承储单位应当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的粮食出清后,根据进出仓检验、计量凭证,一次性处理地方储备储存期间发生的粮食储存损耗;以一个货位或者批次为单位分别计算,不得混淆,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者批次粮食的损耗和损失。进仓、出仓的粮食水分和杂质含量,分别以平仓验收、出仓检验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和档案记载为准。
如发生超耗或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由承储单位或代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市级储备原粮执行入库验收、出库销售及正常储存期间每年不少于2次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检验应委托具备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进行。市级储备成品粮油质量安全检验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执行。检测结果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市级储备粮检测为不宜储存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承储单位及代储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定期分析市级储备粮及社会责任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及时上报统计信息。
第四章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管理
第二十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市级储备原粮轮换以储存品质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品质达到不宜存和接近不宜存以及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安排轮换,未达到储存年限确需轮换的属于提前轮换,按照实际储存年限拨补轮换补贴。
第二十一条 市级储备原粮承储单位根据储存品质状况和年限,提出轮换申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石嘴山市分行下达轮换计划。轮换计划执行过程中,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重大储粮安全隐患,确需调整计划的,应及时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收购入库的市级储备原粮应当是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符合国家中等以上质量标准的粮食。收购非最近粮食生产季粮食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储存年限自粮食收获(或生产)年份起计算。在正常储存条件下,储存年限为:小麦4年,稻谷3年。
储存的市级储备成品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等级标准。大米为国标四级以上粳米;面粉为国标特制二级以上小麦粉;食用植物油为国标四级以上植物油。
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应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第二十三条 市级储备原粮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轮入的,承储单位应及时报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适当延长架空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超期部分不享受保管费用补贴。
第二十四条 市级储备成品粮油实行即出即进、保持常量、周转轮换原则,储备时间不得超过保质期。除紧急动用外,代储企业任何时点实物库存不低于承储计划的90%。如空库数量超过10%以上,按照空库数量核减补贴;如空库数量超过30%以上,扣减50%补贴;如空库数量超过50%以上,全额扣减补贴。
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原则上不设置轮换架空期,实行即出即进、保持常量、周转轮换原则,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实物库存不低于承储计划的70%。对未按要求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不服从调运指令,质量不达标的承储企业,取消储备计划。
第二十五条 市级储备原粮的购进、轮换、销售应当通过有资质的公共交易平台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市级储备原粮轮换完成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石嘴山市分行等部门及时组织验收,确定入库成本,清算轮换费用补贴。成品粮油首次入库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石嘴山市分行等部门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认定为市级储备粮。
第二十七条 市级储备原粮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市级储备粮档案,包括计划、收购、轮换、销售、验收、质量、保管、财务、统计等相关凭证资料。档案至少保留6年。财务档案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章 市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本市粮食市场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动用命令下达后,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商务局和承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动用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动用方及时按照市场价予以结算。
第三十条 市级储备粮动用任务结束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会同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石嘴山市分行及时清算所发生的费用。储备动用后,原则上在12个月内完成补库。市级储备原粮因动用或调减规模出库销售发生亏库和价差损失,由市财政承担。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凡参与市级储备粮管理的相关单位和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下列行为将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市级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标准和计划要求的;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亏库、陈化、霉变的;
(三)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的;
(四)挤占、挪用、截留市级储备粮贷款的;
(五)擅自更改粮食入库成本或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陈顶新、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价差,套取、骗取财政补贴和贷款的;
(六)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的;
(七)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
(八)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点的;
(九)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数量和质量的;
(十)未能认真履行市级储备粮监管职责,失职、渎职的;
(十一)拒绝、阻挠、干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十二)严重影响市级储备粮正常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石嘴山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石政发〔2017〕24号)同时废止。
附件2
《石嘴山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17年市人民政府以石政发〔2017〕24号文件印发了《石嘴山市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至今已执行5年,对加强我市储备粮管理,保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储备粮的宏观调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次修订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本市《办法》出台以后,中办出台了《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自治区出台了《关于改革完善宁夏粮食储备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对地方储备粮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原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实际工作需要。二是实施《办法》的过程中探索出的许多成功经验,形成了比较完整地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需要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固化下来。三是《办法》施行中,2019年国家实施机构改革,我市储备粮相关部门职责有了新变化。因此,本次修订工作,既是贯彻上位法的要求,也是对本市市级储备粮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的完善,有利于进一步夯实本市粮食安全基础,有利于在新的形势下开展工作。
二、依据文件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740号令)
2.《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2015年5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3.《关于改革完善宁夏粮食储备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0〕57号)
4.《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粮油轮换管理暂行办法》(宁粮粮〔2020〕134号)
5.《宁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宁粮仓〔2021〕67号)
6.《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宁粮规发〔2021〕1号)
7.《关于加强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切实增强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工作方案》(宁粮粮〔2021〕3号)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7章33条,主要对储备粮计划、补贴、管理、轮换和监督检查等方面内容进行规定,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六条。明确了市级储备粮(含油,下同)管理的目的、适用范围、相关单位的责任等。
第二章市级储备粮的计划及资金管理,共六条。明确了市级储备粮规模的确定和补贴标准。
第三章市级储备粮的仓储管理,共七条。对市级储备粮承储单位及代储企业仓储及安全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市级储备粮的轮换管理,共八条。对市级储备粮轮换方式和轮换工作程序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市级储备粮的动用,共三条。对动用市级储备粮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共两条。对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情形进行了详细列举。
第七章附则,共一条。明确了本办法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