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准石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温征龙请字〔2022〕第4号)收悉。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温州市等4市2013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3〕6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1月10日以《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2013]-0857号)批准温州市2013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龙湾区一)。黄石山环路(东段)道路工程征收永中街道石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6045亩,其中农用地0.6045亩(含水田0.069亩、旱地0.5355),具体为第8号区块,具体位置详见浙江省第十一地质大队温州综合测绘院2012年12月7日测绘的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勘界编号为2012-144),上述征地已于2020年4月24日前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市政府令第143号、温政办〔2014〕111号、温政发〔2020〕18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现将石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一并批复如下:
一、核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4.57002万元。请你局按规定及时筹措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二、你局在本批复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并抓紧处理好补偿安置政策,及时补偿到位。
三、“农转非”人数和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不再重新予以核定,具体以《关于办理永中街道石浦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手续的通知》(编号:2014126)的核定人数为准。
四、核定石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建筑面积36.27平方米。请你局于收到本批复之日起15日内与石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台账登记手续。
五、上述土地征收后,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建设用地涉及的拆迁安置,在落实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而且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注销(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供地手续。
六、石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凭本批复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温政土征龙[2022]013号 关于龙湾区永中街道石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pdf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 月 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温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途管制和耕地保护处,市征地事务中心,龙湾区财政局,龙湾区人力社保局,龙湾区住建局,龙湾区农业农村局,龙湾区土地储备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二),永中街道办事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永中管理所,石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