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钦州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解读如下:
一、编制《钦州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重要性及必要性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了《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钦政办规〔2021〕1号),促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激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提升我市城市品位。补充意见规定在市主城区和滨海新城规划范围内涉及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搬迁安置的,不再规划宅基地安置点,实行以公寓房安置为主、货币补偿安置为辅的安置方式。政府向被搬迁户出具房票到指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全产权公寓式商品房进行安置。
为确保我市主城区和滨海新城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搬迁户的合法权益,通过学习借鉴,结合实际反复调研、摸底、测算、论证,我局和市财政局编制了《钦州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使之适应我市城市建设发展需要。
二、适用对象
钦州市主城区和滨海新城规划范围内涉及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搬迁安置的集体土地征收搬迁户提出房票安置申请的被搬迁人。
三、制定依据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钦政办规〔2021〕1号)
四、《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
本《操作规程》共18条,主要内容包括房票的申请、发放、使用和结算等内容:
《操作规程》的第一条和第二条主要是明确在市主城区和滨海新城规划范围内,实行以公寓房安置为主、货币补偿安置为辅的安置方式。政府向被搬迁人出具房票到列入房票安置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售商品房范围内自主选择。房票由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制定,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管理。
《操作规程》的第三条和第四条主要是房票申请审批流程,房屋搬迁实行房票安置的,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同时,由被搬迁人提出申请,填写《钦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搬迁房票申请审批表》,经过各相关单位审批。
《操作规程》的第五条和第六条主要是房票的发放,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审批结果填写房票,发放给辖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由辖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发放给被搬迁人。
《操作规程》的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主要是房票的使用,被搬迁人自主选择参与房票安置的商品住房,持房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按照实际使用房票价值填写房票结算联交由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
《操作规程》的第十条主要是被搬迁人房票余额的结算,被搬迁人在购买房产或房票期限结束后,有余款结算的提供相关材料到辖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申请结算,经过各相关部门的审批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拨付至被搬迁人个人账户。
《操作规程》的第十一条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不同阶段收集结算所需的材料到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结算,经过各相关部门的审批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拨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账户上。
《操作规程》的第十二条主要是房票遗失后的补办流程。
《操作规程》的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主要是法律责任。
《操作规程》的第十八条主要是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由市自然资源局和市财政局按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