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商务局 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滨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滨州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实施促进汽车、家电消费政策的通知
滨商务字〔2022〕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按照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施促进汽车、家电消费政策的通知》,决定继续实施汽车消费券、家电消费券发放政策。
一、继续按照《关于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滨商务字〔2022〕17号)、《关于印发滨州市商用汽车消费券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滨工信发〔2022〕11号)、《关于对<滨州市商用汽车消费券发放实施细则>有关内容的补充通知》等文件规定的汽车消费券发放标准,支持消费者在市内购买乘用车、商用车、报废旧车购置新车并上牌(二手车除外)。7月份,将继续发放汽车消费券。发放汽车消费券所需资金,省级财政按50%的比例给各市补助,其余资金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
\n二、继续按照《关于促进家电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滨商务字〔2022〕21号)规定的家电消费券发放标准,支持消费者在市内购买家电。7月份,将继续发放家电消费券。支持范围在电视、冰箱、洗衣机、空调4类商品基础上,增加燃气灶、抽油烟机2类商品。
\n三、支持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举办形式多样的促销活动,推动汽车、家电生产和销售企业参与消费券活动,叠加优惠让利措施,提高消费券“乘数效应”。
\n本次消费券发放方式另行通知,核销的发票期限截止到2022年7月31日。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认真总结前期经验,调整消费券发放方式,增加发放频次,加快核销审核,加大宣传报道,确保政策措施取得预期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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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商务局 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n滨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滨州市财政局
\n2022年7月6日
\n(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