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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国资委 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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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出资监管企业:

近年来,省出资监管企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但组织体系不健全、工作制度不完善、内容要素不完整、信息报送不及时等问题在一些企业不同程度存在。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企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省出资监管企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明确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范围

突发事件信息是指企业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四类事件信息及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事故灾难主要包括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管理规定,省出资监管企业发生以下程度和影响的突发事件,在报告所在地政府、省政府应急办、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时报告省国资委。一是一次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二是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点、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成重(特)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比如境外单位发生亡人生产事故,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疫情、环境污染、恐怖袭击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等。

二、 切实履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主体责任

事发企业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承担起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汇总、上传下达、跟踪反馈等工作责任。要强化属地管理意识,认真执行“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企业要第一时间向所在地政府报告,并按要求向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境外单位和机构遭遇突发事件,还必须立即向我驻在国使(领)馆报告;要严格遵守信息报告时限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和权属集团公司报告,集团公司应当在3小时内向省政府应急办、业务主管部门和省国资委报告;要保证信息报告的准确性,加强信息收集汇总,切实组织好分析、研判和核查,统一信息数据出口,严把报送关,确保不漏报、错报;要严格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责任追究,对迟报、漏报的要严肃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有意瞒报、谎报的要作为突发事件调查处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与方式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分为首报、续报、终报,总的要求是首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实,做到内容真实、要素完整、重点突出、表述准确、文字精炼。首报信息内容主要为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初步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或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续报信息内容主要为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应对处置等情况。终报信息内容主要是对整个事件的调查评估、应对总结等情况。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原则上实行分级负责,事发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向当地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和权属集团公司报告,集团公司负责向省政府应急办及业务主管部门和省国资委报告。向省国资委报送的信息统一归省国资委综合处受理。

突发事件信息载体以文字资料为主,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送。如时间紧迫,首报可先电话口头报告初步情况,随后及时书面续报详细情况。涉密信息报送要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严格采取保密措施。

四、努力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  

信息报告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是有效预防和正确处置突发事件的基础和依据。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报告,有利于掌握突发事件的动态和发展趋势,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有效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各企业务必高度重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要切实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领导,建立和落实企业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职能部门组织落实的工作责任体系,确保突发事件信息工作要求落到实处;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健全应急领导机构,设置或明确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和专项分管部门,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夯实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组织基础;要结合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实际,依据应急预案,抓紧制订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范,明确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审核、报送等各环节工作流程,健全信息报告网络,落实工作制度;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认真查找薄弱环节,研究提出改进工作措施。

请各出资监管企业于9月20日前将应急管理工作综合协调职能部门名称和分管领导及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报省国资委综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