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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睢宁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22年第17批次(21挂)建设用地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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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地C〔2023〕006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睢宁县城乡建设用地

增减挂钩建新区2022年第17批次(21挂)

土地征收的批复

 

睢宁县人民政府:

你县呈报的(睢)地挂呈字〔2022〕第17号关于睢宁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22年第17批次(21挂)建设用地收悉。根据《省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苏政发〔2020〕40号),受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该批次由徐州市人民政府承接审批。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的征收土地方案,将金城街道鲍庙社区、魏圩社区的集体土地9.6336公顷征收为国有,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建设。

二、你县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及生态管控、

 

 

大运河核心监控区管控相关要求做好供地工作,并将供地情况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四、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地块(重点监管单位、重点行业企业遗留地块等),在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调查报告评审、备案,确定为非污染地块的,可以进入用地程序;地块调查报告评审后确认为污染地块的,污染地块未经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未达到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不得进入用地程序。                    

 

 

 

 

 

 

2023年1月11日

 

 

 

 

 

 

 


抄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南京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睢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