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邵飞,男,44岁,身份证号:654223197901050016,新疆振通志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新疆昌吉市绿洲北路3号昌吉石油花园2幢904室。
经查实:2021年9月19日,被处罚人所在单位新疆振通志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昌吉市2019年排水工程项目下三工村标段中,在违反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情况下违章作业,导致施工过程发生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50万元。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规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规定,对被处罚人新疆振通志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飞作出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新建安A(2013)0018597)和二级建造师证书(编号:新265111113717),并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