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全体劳动者2022年8月至2022年11月的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现公告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于2023年2月24日到我镇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樵分局接受调查并配合处理。本次公告后,如果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逾期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将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以逃匿方式拖欠工资的有关规定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