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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环罚〔2022〕76号

    西双版纳州政府网 2022-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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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276

 

西双版纳告庄西双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568820706Q

住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宣慰大道2号告庄西双景综合楼2

法定代表人:周永

西双版纳告庄西双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2022823日对你西双版纳告庄西双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展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管理的中水站提升泵损坏,导致大量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到菜秧河

上事实,202282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830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2823现场照片(4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10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根据你公司申请,我局于20221111日举行听证会。

针对听证会你公司提出的“申辩人不存在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治理设施逃避监管的主观故意和动机”的申辩意见,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你公司发现中水站提升泵损坏后,在没有生活污水处理的应急设备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水污染情况继续发生,导致大量生活污水直接排放,且未及时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怠于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造成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不予采纳。

针对你公司提出“在测算污水排放量时存在误区”的申辩意见,经核查你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我局予以采纳,重新对你公司污水排放量进行认定。

针对你公司提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对申辩人进行处罚,存在法律适用明显不当的情形”“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对申辩人进行处罚”的申辩意见,我局认为,根据《公安部环保部等部委关于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治〔2014853号)第七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你公司负责运营的中水处理站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并未及时进行检查和维修,导致生活污水未进入中水处理站处理直接排放至菜秧河,符合《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因此不予采纳。

综上,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企业自觉守法,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主观过错程度;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考量因素,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2022108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284号)、2022114日延期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的申请书、2022114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关于西双版纳告庄西双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延期举行听证申请的批复》《听证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贰仟元整¥242,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民航路支行

   址:景洪市民航路36

   名: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53001698636051001171

(入账时请在备注栏注明版纳州生态环境局罚没款(西环罚202276,缴纳完罚款后,请携带纸质缴款凭证和本决定书到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罚没收据,并将收据交至景洪分局作为结案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