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港口区城市管理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港区城管罚字〔2023〕第03045号
当事人:赵*波,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23900519***1512,住址:黑龙江省***市***镇育才社区七组,联系电话:13317***706。
经查,2023年3月17日,当事人赵*波在港口区庙岭街未划定停车泊位的区域停放机动车,影响市容市貌,上述事实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以上行为违反了《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防城港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给予当事人赵*波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防城港市港口区城市管理监督局
2023年3月17日
备注事项:
1、对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须到防城港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1楼(北部湾大道148号)港口区城市管理监督局49号窗口领取一般缴款书,并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到中国银行防城港桃源路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账号:防城港市港口区财政局611957504244。(可持银行卡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银行窗口”办理现场缴费),并于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回执到防城港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港口区城市管理监督局窗口领取正式收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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