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本平卫医罚【2023】001
被处罚人:本溪市平山区苗祖健康保健服务中心 地址:平山区东明路16栋1层1单元1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 本溪市平山区苗祖健康保健服务中心未取得中 医诊所备案证开展中医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 《询问笔录》 《 检查笔录》 照片二份 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本溪市平山区卫生健康监督中 心。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 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本溪市卫 生健康委 或 平山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 月内向 平山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 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2023 年 3 月 9 日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