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我市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保障我市居民的殡葬基本权益,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粤民事〔2011〕24号)、《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全省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5〕3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8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免除本市户籍人口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对象
凡在本市死亡且遗体实施火化以及在异地死亡且遗体实施火化的本市户籍居民。
二、免费项目及标准
(一)遗体接运,每具费用不超过180元(普通殡葬专用车);
(二)遗体消毒,每具费用不超过100元;
(三)遗体存放(冷藏防腐,不超过3天),每具每天费用不超过100元;
(四)遗体告别厅租用(小型告别厅),每间费用不超过400元;
(五)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含骨灰清理、包装),每具费用不超过230元;
(六)简易标准型骨灰盒(盅),每个不超过100元;
(七)骨灰寄存(1年以内),每具费用不超70元。
上述免费服务项目的标准,按照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每具最高免费总额为1380元。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调整收费标准的,最高免费限额随之相应调整。
低收入群体(城乡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三类人员)除享受上述免费项目和标准外,还享受免费骨灰寄存(总寄存期限不超过10年),每具总费用不超700元,最高免费总额为2010元,或免费参加政府组织的生态葬(树葬、海葬等)。
三、办理程序
符合免费服务对象死亡后,丧事经办人(逝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凭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到逝者户籍所在地殡仪馆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逝者生前户口簿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1 份;
(二)丧事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按要求填写的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
四、经费结算
符合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规定的,丧事经办人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由殡仪馆直接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本市户籍居民在异地死亡火化的,丧事经办人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要提供异地死亡火化证明和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发票(含费用清单),到逝者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管理部门核报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五、经费来源
(一)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所需经费,由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担,纳入当地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解决,专款专用。
(二)本市户籍居民死亡后在本市实行火化的,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先由殡仪馆支付,按月计算。殡仪馆应按时填写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结算清单并附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送属地民政部门审核,由属地民政部门在费用结算清单上加具意见并盖章,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盖章。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审核确认的金额于次月10日前将资金划入殡仪馆账户。
六、监督管理
殡仪馆要认真执行户籍人口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政策,严格把关;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公安、审计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合监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减免费用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2021年9月22日至2026年9月21日)。《肇庆市民政局 肇庆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户籍人口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肇民〔2016〕42号)、《关于印发<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费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肇民事〔2011〕13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肇庆市民政局 肇庆市财政局
2021年9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