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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施农业用地政策解答

    宁德自然资源局 202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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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业用地政策解答

  一、设施农业用地定义?

  根据2020年福建省自然资源厅联合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出台了《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43号)规定,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在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与国家规定相比,福建省进一步细化了设施农业的用地范围,如将食用菌配料到出菇全过程生产用地、毛茶制作、农业智能操控等列入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二、开展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原因?

  开展设施农业用地监管,既是为了保障设施农业的合理用地需求,支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更为了制止借设施农业用地之名行非农建设之实的违法违规用地情况,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比如借设施农业用地开设农家乐、康养等娱乐休闲场所,占用和破坏耕地,实际上是借设施农业用地之名行非农建设之实。

  三、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具体内容?

  分种植设施用地和养殖设施用地两个方面。

  一方面对于种植设施农业用地项目来说,生产设施用地是用于作物(含食用菌)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钢结构智能温室、温控大棚,混凝土结构、彩钢板结构库房(大棚)等设施用地,包括直接服务生产的看护房、水肥一体化设施、配电房、农业智能操控等设施,食用菌配料出菇、育种育苗全程生产设施用地,以及场内通道用地等。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为设施农业和农业规模种植(栽培)生产服务的管理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资农机具存放、有机物废料处置等设施用地,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清洗预冷、分拣包装、保鲜存储、毛茶制作等初加工设施用地。

  另一方面对于养殖设施农业用地项目来说,生产设施用地包括畜禽舍、畜禽活动场所和隔离舍(带)、养殖池、养殖车间和消毒、农业智能操控设施、尾水处置、进排水渠道、配电设施、场内通道、阳光大棚等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包括为生产服务的管理房、疾病防治、检验检疫监测、有机物(有机肥)处置、粪污资源化利用、尾水处置、生物安全等设施用地,以及与生产直接相关联的饲料加工与存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装猪台、围墙等设施用地。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辅助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四、用地规模方面限制?

  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确定,没有规模限制。附属设施用地,作物种植和水产养殖的,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畜禽养殖的,取消了15亩的上限要求,上调至项目用地规模10%以内,还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相关要求放宽至15%的比例。在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的前提下,养殖设施还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五、设施农业用地中一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使用要求?

  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还需要执行《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的规定。

  (一)使用一般耕地方面。设施农业用地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无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但是,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二)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方面。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这意味着自然资发〔2021〕166号出台后,除了现状种植粮食作物外,其他设施农业用地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六、设施农业用地的用地程序及需要资料和手续?

  设施农业用地用地程序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充分协商。使用设施农业用地前,农业经营者向县级或乡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查询项目范围土地权属和利用情况,制定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用地面积以及复垦计划等内容),并就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违约责任等土地使用条件与村委及相关土地权利人进行协商。二是签订协议。协商达成一致后,村委会将建设方案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公示栏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经营者与村委会、相关土地权利人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协议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施用地情况、承包时限、土地交付、土地复垦、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并附项目宗地图(四至范围)。用地协议的签订,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三是协议备案。农业经营者持设施农业用地协议、建设方案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办理备案,乡镇政府于每月25日前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汇总后,报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存档。设施农业用地位于国有农(林)场范围内的,向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办理备案。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将项目有关信息录入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平台,实行信息化管理。需要注意的是,将耕地转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经承包农户书面同意,由发包方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后实施。否则,未录入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平台及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将纳入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处理。

  七、设施农业用地能否建农家乐、开餐馆?

  设施农业用地必须直接用于或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不得改变农业性质和农业用途,禁止改建扩建用于商品住宅、私家庄园、别墅,或用于餐饮、娱乐、康养等经营性非农用途。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八、设施农业用地的“看护房”与“大棚房”的界定?

  为保持政策衔接,部、省有关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明确了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允许轻钢结构双层”。在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的前提下,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九、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届满不再使用的土地复垦,复垦资金监管?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期限届满,不再使用的,由乡镇政府会同村级组织,监督经营者落实土地复垦义务,确保恢复土地原用途。经营者要根据《土地复垦条例》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或土地复垦报告表,与当地乡镇政府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复垦方案或报告表中的土地复垦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乡镇人民政府监管、专户储存转款使用”的原则。生猪养殖设施农用地在备案时,企业经营者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土地复垦协议,明确土地复垦责任,不再收取土地复垦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