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各部门:
《双鸭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入驻标准厂房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双鸭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8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入驻标准厂房项目管理,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提升项目管理和服务水平,结合双鸭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相关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标准厂房,是指不动产权归双鸭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或双鸭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属国有公司的工业用标准厂房。
第三条 入驻项目的招商服务和管理由双鸭山经开区管委会负责,物业由双鸭山同力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内容为经开区管委会内部管理办法,如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有出入,则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准入条件
第五条 入驻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经开区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规划布局。
第六条 入驻项目需具备市场前景好、资源能耗低、带动能力强、技术含量高、综合效益好等特点,建成后应对经开区经济发展有长远牵动作用并有利于扩大地方财源。中小科技创新型(由经开区科技孵化器孵化项目,下同)项目同等条件可优先入驻标准厂房。
第七条 入驻项目需在经开区注册登记为独立核算法人,并向经开区税务部门依法纳税。
第八条 入驻项目应与经开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履行合同权利及义务,相关手续齐全、规范,达到环保、消防和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文件要求。
第九条 入驻项目设备投资强度原则不低于2000元/平方米。中小科技创新型项目前两年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原则不低于500元/平方米,第三年起原则不低于2000元/平方米。
第十条 项目入驻应严格按审核程序办理。拟入驻企业向经开区管委会提交项目入驻申请以及所需材料,经管委会讨论后确定准入。拟入驻项目需向经开区管委会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入驻申请登记表;
2.项目简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产品图片;
3.厂房平面布置图、设备清单及设备订购合同复印件、厂房的水电天然气配套需求、项目建设进度计划;
4.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及投资人身份证明等。
第三章 入驻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标准厂房可整体租赁,也可分割租赁。分割租赁按照下列要求执行。
1.项目可向经开区管委会申请分割租赁标准厂房,经开区管委会在厂房结构、框架允许的条件下,允许项目对标准厂房进行隔断装修。租赁合同终止后,项目出资增添的设施、装饰如需拆除,须与管理公司协商,拆除后项目须将厂房恢复原状。
2.分割后项目不得擅自改变原厂房建筑物的规划用途,不得用于居住、商务、商业仓储等非工业用途。
3.分割租赁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小于建筑面积500平方米,租赁时间最短为3年。
第十二条 租赁费用。租赁单层(8米以下)或多层厂房的费用按下列要求执行。超过8米的单层厂房租赁价格按照双层厂房租赁价格执行。
1.单层厂房。租赁价格每月不低于8元/平方米,具体价格根据厂房标准确定;
2.多层厂房。一层租赁价格每月不低于8元/平方米,二层及以上厂房租赁价格每月不低于6元/平方米,具体价格根据厂房标准确定。
第十三条 租金奖励办法。
1.为扶持经开区主导产业发展,对首次入驻的主导产业项目原则上给予两年免租期。
2.对科技含量高、固定资产投资额大、带动能力强的项目由经开区管委会专题研究租金奖励。
第十四条 项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隔断装修、树立牌匾广告牌等,不得擅自改动消防、水、电、气、暖、通信等基础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项目在标准厂房租赁期间自行承担物业以及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各项费用,项目在承租期和承租结束后的装修费用经开区管委会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连续正常生产经营三年以上、年实现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强度正增长的项目,可向经开区管委会提出购买标准厂房。购买价格按第三方评估执行,在租赁期间该项目实际交纳的租金(已奖励租金需扣除)可抵顶购房款。
第十七条 入驻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园区总体规划及功能区划进行合理布局。
第十八条 入驻项目建设必须做到安全建设“三同时”;安全、消防、环保设施建设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
第十九条 入驻项目变更建设内容需报经开区管委会同意。
第二十条 入驻项目生产经营期间,因管理不当造成事故,对标准厂房造成损失的,入驻项目按照第三方评估价格给予赔偿。
第二十一条 入驻项目需积极参加省、市、经开区组织的各项活动,以及配合经开区管委会做好公务接待工作。
第四章 项目准出条件
第二十二条 经开区管委会对入驻企业实行信用体系考核,对入驻项目建设情况、租金费用的缴纳情况、经济指标运行情况、安全生产及相关证照办理情况、雇工工资支付情况、职工上访情况、日常工作的合作等相关情况进行量化,给企业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三条 对入驻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以准入条件所要求的各项内容以及企业信用体系考核为准则,对达不到准入条件的项目及信用体系综合评定较差的企业,将按退出机制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入驻项目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经开区管委会可要求项目退出租赁标准厂房。
1.项目未在经开区依法纳税;
2.项目设备投资强度以及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强度未达到准入条件参考标准;
3.项目环保或安全生产存在问题,久拖未改的;
4.项目管理不规范、长期拖欠房屋租金及相关费用;
5.向第三方转租、转借或者转让厂房;
6.停产、停业超过6个月的;
7.因不履行企业职责造成严重不稳定因素的。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暂行三年,由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链接:http://zwgk.shuangyashan.gov.cn/NewCMS/index/html/zwgkx/index_news.jsp?newsid=134754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