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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铜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铜仁市政府网 202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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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二、政策依据

该《规定》制定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既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又紧扣贵州和铜仁实际,全面参考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和实际工作中好的政策措施。

三、主要目的

该《规定》旨在通过细化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与规定,明确铜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相关部门职责、重要程序、特殊情形的认定、补偿奖励内容和被征收群众较为关心的一些保障政策等,进一步规范征收补偿行为,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四、与原《办法》相比,发生的重要变化

《规定》与原《办法》相比,主要有四个大的变化。一是充分考虑了各区(县)之间、同区(县)不同区域地段之间的发展差异,将房屋搬迁补偿标准、临时安置补偿标准明确由各区(县)自行制定,避免了全市统一标准导致政策僵化等弊端,有利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更加契合各地实际,从而得以顺利开展。二是取消了原《办法》关于“产权调换房屋逾期三年以上交付的,在原过渡费标准上增加500%”的规定,对逾期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明确参照同面积同用途同地段租赁市场价格支付,既减轻了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压力、有利于矛盾纠纷的防范和化解,又不增加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负担、维护其合法权益。三是取消原《办法》中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房屋按照房屋用途实行“按套内面积征一还一、结构成新不补差”的规定,《规定》明确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产权调换房屋按照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同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进行补差,这不仅与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相一致,而且可以规避以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面积”置换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这种做法,从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四是《规定》还赋予了被征收人为自然人的一项权利,那就是在选择产权调换方式时,也可以选择“征一还一、以旧换新、互不补差”的方式,即用被征收房屋调换同用途同建筑面积的安置房屋,而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评估价值结清差价。这是在实际工作中长期积累起来的经验做法,能够有效推动征收工作并且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征收双方都乐意接受,此次写入《规定》进行明确,为各地开展征收工作提供了依据。

五、相关重要问题解答

(一)该《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规定》明确,只适用于铜仁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单位及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活动。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二)该《规定》明确了哪些部门职责?

《规定》明确,市、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参与,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需要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或委托各类服务机构完成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涉及的摸底调查、测绘、房屋拆除、法律咨询服务等专业性工作。同时,《规定》明确市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处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工作机构,负责全市征收补偿相关日常工作。

(三)该《规定》对征收人在开展征收补偿工作中有哪些具体要求?

《规定》明确,一是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二是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50%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完善方案。三是市、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四是区(县)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达500户以上的,应当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碧江区、万山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达1000户以上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五是市、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公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载明征收用途、范围、征收补偿方式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四)该《规定》明确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规定》明确,被征收人的权利有:一是可以自主选择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即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二是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贵州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三是除获得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与装饰装修补偿外,还有权获得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相关奖励补助;四是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有权按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获得住房保障;五是被征收人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在征收之时可选择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照原招生办法入学,或者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区招生的就近入学。

《规定》明确,被征收人的义务有:一是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时,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二是房屋征收范围经依法批准并公告之日起,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重新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否则房屋征收时不予增加补偿。

(五)该《规定》对被征收房屋面积及用途如何明确?

《规定》明确,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产权登记部门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六)该《规定》对被征收房屋属于“住宅改为非住宅”的情形如何补偿?

《规定》明确,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或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用途为住宅,但已改变为营业用房,同时已经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且有纳税记录以及房屋权属证书所载的地点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的,应适当提高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具体提高补偿的标准参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第六条执行。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充分考虑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因历史原因造成“住改非”的情形,为了保障被征收人利益而给予一定的补偿,不仅可以减少矛盾纠纷,获得群众支持,也是真正践行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六、重要意义

《铜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规定》的印发实施,将全面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推动法治政府建设。通过公开、公正、公平和合理的房屋征收补偿程序和标准,从源头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