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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出租、自营税收征收管理的通告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2023-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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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DDR-2023-00002                    张定政通〔2023〕2号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出租、自营税收征收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辖区范围内房屋出租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规范税收秩序,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湖南省税费精诚共治办法(试行)》《张家界市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张政办发〔2022〕9号)等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永定区房屋出租税收管理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张家界市永定区辖区内的房屋出租、自营的个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应及时向主管地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房屋出租、自营情况,并按税法规定如实缴纳各项税费。

二、征收标准

房屋出租、自营取得的收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征税费。

三、征收方式

纳税人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或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nan.chinatax.gov.cn/wsbs/)进行网上申报。

四、法律责任

(一)凡在永定区辖区内的房屋出租、自营的个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于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依法向主管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不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八条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并给予行政处罚。

(二)房屋承租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房屋租金时应当向房屋出租人索取发票,房屋出租人拒不提供房屋租赁发票的,税务机关将依法给予处罚。

(三)有涉税违法行为的房屋业主是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由纪委监委、组织等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4日

关于房屋出租、自营税收征收管理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