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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济政字〔2023〕24号关于印发济宁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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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

关于印发济宁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济宁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企业联合建设、政府专项债券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包括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前款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直属各部门(单位)等。

第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坚持统筹规划、集约建设、需求导向、多跨协同、共建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实行建设和运维全口径管理,履行规划、评审和报批程序,并通过济宁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提升项目管理水平。

第四条  市大数据局是政务信息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审核、立项、验收、评价和全生命周期备案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

市审计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市行政批服务局负责建设工程附属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

市委网信办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安全监管,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

市密码管理局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密码应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市直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规划、审核、申报、建设、运维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直部门应建立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机制,明确分管负责人和牵头科室,制定本部门、本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统筹项目集约建设。

市直部门需要县(市、区)共同参与的项目,应坚持“全市一盘棋”原则,加强对县(市、区)的项目建设指导,功能相近相似的系统由市直业务主管部门统筹建设。

 

第二章  项目评审

 

第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采用集中评审方式,由市大数据局牵头组织,出具评审意见。项目评审包括需求评审和技术评审。

需求评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明确项目建设依据、建设内容、建设目标、预算需求,利用项目管理系统申报,需求评审重点审查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

技术评审。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需求评审结果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和密码应用方案(5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提交,技术评审着重审查项目的可行性、科学性和概算控制等。

第七条  项目建设应采用安全可靠的技术和产品,项目建设单位应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和项目建设方案一并提交技术评审。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经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会议集体研究,统筹建设需求形成整体方案。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充分依托市政务云开展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对于未能部署在政务云的信息化系统,应当履行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主体责任。

第十条  面向机关单位及公职人员的对公服务系统,应依托“山东通”平台进行建设;面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业务系统,应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爱山东”移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  指挥调度、态势运行、智能算法等应用项目应共享共用。

第十二条  执法监管业务系统应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对接,及时推送监管数据。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确保实现数据共享开放有关要求,数据资源应纳入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

第十  优先支持国家和省、市试点、民生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等相关政务信息化项目,重点支持建设依据充分和可行性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

第十五条  跨部门、跨层级共建共享的项目,应由项目牵头部门会同共建部门形成项目整体方案,一体化推进实施。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由市大数据局根据项目评审意见统一立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将配套政务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抄送政务信息化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  因突发性或临时性工作要求,急需申请追加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程序,经技术评审后根据本办法开展立项。

第十条  立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纳入项目库统一管理。 

十九条  对国家有关委、省有关厅局组织地方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管理系统备案并纳入项目库。

第二十条  除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外,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第四章  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根据项目轻重缓急情况,从项目库中选择具体项目编报预算。

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结合项目立项对项目建设单位提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进行审核,研究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安排年度预算。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将列入部门预算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批复至项目建设单位,并将预算批复情况抄送市大数据局。

第二十三条  由市和县(市、区)协同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根据事权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和运维资金。需县(市、区)承担的建设资金、运维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预算下达后,建设单位应签署《项目建设主体责任书》并通过项目管理系统备案,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项目建设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未按要求汇聚共享开放数据资源、未按要求使用全市统一政务信息基础设施资源、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绩效评价结果不佳、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要求在项目管理系统备案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申请运行维护经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原则上超支不补,对于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依照有关规定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立项意见、项目建设进度,按照年度预算安排,做好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保障工作

 

第五章  采购和合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政务信息化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施采购。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核批准的采购内容和采购方式组织采购,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正式采购合同,合同应在签订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在项目管理系统备案。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合同的合法性审查,聘请专门法律顾问保障合同条款设置的合法合规,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的名称,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地点和方式,技术信息和资料的保密,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条款。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文档,按照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项目合同中应明确项目产生的系统、组件、文档等相关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产生的数据及衍生数据等归项目建设单位所有。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反知识产权条款应承担的责任。

合同中应明确项目实施周期、质保范围、质保期限和质保责任等,实施周期不应超过3年,质保期一般不低于2年。

 

第六章  项目实施和变更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建设方案和投资预算实施项目建设。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经法定程序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项目建设质量、进度、资金、合同的管理,鼓励引入业务咨询、项目监理、检测评价等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对项目建设进行管控,相关费用可纳入项目投资预算。

第三十三条  对于建设目标、建设地点、项目预算、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进度等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事先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调整申请,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变更情况在项目管理系统备案。

 

第七章  验收和绩效评价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验收制度。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初步验收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大数据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由市大数据局或者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验收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组织单位出具验收意见并在项目管理系统备案。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期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应当向市大数据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竣工验收未能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后每年开展一次项目自评价,自评价报告报送市大数据局。根据项目建设自评价情况,市大数据局委托第三方检测评价机构开展后评价工作。项目评价情况作为后续安排运行维护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等有关规定,落实网络安全管理责任和技术措施,实行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和信息化项目一体规划、一体建设、一体使用。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网络安全预算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5%。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第三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网络安全机构人员,落实等级保护要求,采用符合安全可靠要求的软硬件产品,加强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定期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切实保障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接受项目主管、监管、审计、采购监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四十一条  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市委网信办、市密码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务信息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

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密码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

第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四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未经立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一律不准建设。建设单位私自或擅自建设的项目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立项、审核、备案程序,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预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水平作为数字政府建设能力评价内容之一,定期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71日起施行。



【文字版】济政字〔2023〕24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PDF版】济政字〔2023〕24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