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经本人提出申请,对以下房屋继承权进行公告:
一、 申请人丛品芳因继承被继承人卢少武的遗产,于2023年8月24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继承权公告。被继承人卢少武于2023年5月23日死亡.被继承人卢少武死亡后遗留财产房屋一套,该房屋坐落在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街滨江嘉园C区24号楼(69幢)202室,建筑面积98.19平方米,系与配偶丛品芳夫妻共有产权。上述房屋的一半产权是被继承人卢少武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卢少武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被继承人卢少武与丛品芳是原配夫妻,二人共有婚生子女两名,长女卢春艳、次女卢春波,被继承人卢少武的父母均已先于卢少武死亡,被继承人卢少武无继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及其他子女,根据被继承人卢少武的爱人丛品芳,长女卢春艳、次女卢春波称,被继承人卢少武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被继承人卢少武再无其他继承人;爱人丛品芳,长女卢春艳、次女卢春波表示上述陈述属实,并自愿承担举证及陈述虚假的法律责任。
二、 现继承人丛品芳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卢少武的遗产,长女卢春艳、次女卢春波自愿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综上,兹证明被继承人卢少武上述遗产由丛品芳一人继承。
请予公告之日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构提出异议,逾期无异议,我登记中心将依法办理该房屋的继承权登记。
松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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