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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

    通化市政府网 2023-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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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500013581684Q/2023-01824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05月22日
标      题: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市政办发〔2023〕6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5月25日
索  引 号: 11220500013581684Q/2023-01824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05月22日
标      题: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
发文字号: 通市政办发〔2023〕6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5月25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部分条款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

  

通市政办发〔202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吉林通化国际内陆港务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驻通中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污染防治法》),加强噪声监督管理,明确监管责任,市政府决定对《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的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明确,请相关部门认真抓好落实。

  一、第三十三条: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监督管理部门:市教育局。

  二、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监督管理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程行业管理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三、第四十六条: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

  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监督管理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四、第六十一条: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监督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五、第六十二条: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监督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六、第六十五条:家庭及其成员应当培养形成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和其他日常活动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互谅互让解决噪声纠纷,共同维护声环境质量。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监督管理部门:市公安局。

  七、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监督管理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通化海关。

  八、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监督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

  九、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监督管理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程行业管理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十、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四)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监督管理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程行业管理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十一、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监督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十二、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监督管理部门:市公安局。

  十三、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监督管理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监督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各地区可参照本通知,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