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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综合执法领域(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政府 202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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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停车场备案登记手续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停车场备案登记手续的,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政府网站

 

 

90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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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对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场内工作人员未佩戴明显的服务标志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场内工作人员佩戴明显的服务标志。第三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三)、(四)项规定之一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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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对桥梁进行检测和养护维修的处罚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三)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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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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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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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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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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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活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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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过检测评估确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按规定立即采取措施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者转让。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对检测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重新检测评估。但重新检测评估结论未果之前,不得停止执行前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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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在井盖、井壁标明行业标志或者产权单位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检查井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在井盖、井壁标明行业标志或者产权单位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处处以500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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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的缺损及时补缺、修复或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检查井设施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的缺损及时补缺、修复或者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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