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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决定书(云财行罚决字〔2022〕7号)

    云南省财政厅 202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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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昆明中德高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N627CXG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号码:53010215

法定代表人:浦*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太和街道吴井路*******广场****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1〕25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云财监〔2021〕20号),本机关和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检查了你所2021年度的执业质量。经查,你所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所名义承办业务

丽江宏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丽江宏义)于2020年12月18日取得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02MA6Q14QF6P。截至2021年10月15日,丽江宏义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属“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8月至2021年7月,*的工作单位和社保参保单位为云南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岗位为会计。2019年9月27日,在你所无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作为你所的授权代表,与**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县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审计收费按单个项目计算,后附项目清单包含审计项目18个。截至2021年10月15日,已完成审计项目14个,出具报告时间均为2021年,项目收费合计44.91万元。2020年12月20日,你所丽江宏义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丽江宏义委派合伙人*参加你所的审计及相关业务。截至2021年10月15日,你所与丽江宏义共合作开展审计项目30个,其中:2020年出具审计报告4个,2021年出具审计报告25个,尚未出具审计报告1个,审计项目的主要成员为你所的*清王玉*和丽江宏义的**负责实施审计项目前期沟通、审计取证、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报告撰写、审计意见沟通等重要审计程序,大部分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名字为亲笔签名,*清王玉*的名字为打印。你所提供的往返审计项目地点的差旅费凭据,不能直接证明为实施上述审计项目所产生。你所的审计人员王玉*真实姓名为王邑*王邑*对审计工作底稿中本人姓名错误未作出合理解释。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二)注册会计师*清*福签字出具《云南省*******村泥石流灾害治理工程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中德高路审字〔2021〕第037号),审计收费1.85万元

1.工程投资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审核报告描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送审总投资334.28万元,审定总投资315.97万元,审减金额18.31万元。审核报告列示的审定数据来源于云南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2021年2月3日出具的《云南省**县**镇***村泥石流治理工程审核报告》,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云南省**县**镇***村泥石流治理工程审核报告》,你所在检查期间补充了《云南省**县**镇***村泥石流治理工程审核报告》复印件。未见实施其他审计程序核实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金额真实准确性的审计工作底稿,如: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资金收支、债权债务情况审核无原始附件抽查记录。对审核的工程没有现场实地查看记录,没有与工程相关的现场勘察图片资料。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应付款金额前后不一致,未实施函证或替代程序。审核报告正文“截至2021年2月28日,应付款合计金额66.48万元”与竣工财务决算报表(1-2)列示的应付款金额84.79万元不一致;审定的应付款没有实施函证程序或替代程序,以核对应付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3.非你所的员工承接审计项目并执行审计程序。该项业务由非你所的员工*承接并执行审计程序,业务约定书中授权代表签字人为*,报告签发单记录的项目组成员为*清王玉**,审计取证单等工作底稿中,*为亲笔签名,*清王玉*的姓名为打印。王玉*的真实姓名应为王邑*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清*福签字出具《****镇团山河泥石流治理工程财务决算审核报告》(中德高路审字〔2021〕第42号),审计收费4.49万元

1.工程投资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审核报告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送审金额775.31万元,审定金额757.17万元,审减金额18.14万元,审核报告列示的审定数来源于云南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2021年6月8日出具的《云南省**县**镇团山河泥石流治理工程审核报告》,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云南省**县**镇团山河泥石流治理工程审核报告》,你所在检查期间补充提供了《云南省**县**镇团山河泥石流治理工程审核报告》复印件。未见实施其他审计程序核实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金额真实准确性的审计工作底稿,如: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资金收支、债权债务情况审核无原始附件抽查记录。对审核的工程没有现场实地查看记录,没有与工程相关的现场勘察图片资料。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审核报告中部分数据相互矛盾。审核报告正文描述项目审核总投资金额为909.56万元,审定表列示的审定金额为912.30万元,单位决算报表记录的金额为930.44万元,相互矛盾。审核报告正文描述应付工程款——应付辽宁四季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审定金额为145.82万元,后附的工程债权债务审定明细表记录金额为163.96万元,相互矛盾。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3.应付款未实施函证或替代程序。审定的应付款没有实施函证程序或替代程序,以核对应付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4.非你所的员工承接审计项目并执行审计程序。该项业务由非你所的员工*承接并执行审计程序。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授权代表签字人为*,报告签发单记录的项目组成员为*清王邑**,审计取证单等工作底稿中*为亲笔签名,*清王玉*的姓名为打印。王玉*的真实姓名应为王邑*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清*福签字出具《******村委会**村关帝河泥石流治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中德高路审字〔2021〕第43号),审计收费3.92万元

1.工程投资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审核报告附件未见云南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2020年11月4日出具的《云南省**县**镇河口村委会海沿村关帝河泥石流治理工程审核报告》,审核的工程项目没有现场实地查看记录,没有与工程相关的现场勘察图片资料。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管理层声明书不合规。取得的管理层声明书日期为2021年3月20日,早于审核报告日期2021年3月31日。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2号——书面声明》第十三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3.非你所的员工承接审计项目并执行审计程序。该项业务由非你所的员工*承接并执行审计程序。审计总结第六条第二款审计组人员及分工中记载*为审计组人员。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定表、建安工程投资审定表、建安工程、监理、设计投标审定表编制人均为*,无复核人签名。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执业质量检查报告、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底稿、相关审计工作底稿、检查问询与记录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财行罚通字〔2022〕1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所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所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中德高路审字〔2021〕第037号中德高路审字〔2021〕第42号、中德高路审字〔2021〕第43号等3个业务项目的违法所得102,600元(壹拾万贰仟陆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你所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前往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处、票据管理中心7006办公室开具《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违法所得缴入省级国库。预算代码及科目:103050199,其他一般罚没收入;缴入国库级次及账号:省级,账号240000000002278001。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2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