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在学习领会财政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精神,近日,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了《江西省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四个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实施期限至2025年,主要包含制定目的、管理职责,资金的支持范围,资金的分配方式,项目储备库管理要求,监管部门责任、绩效管理和廉政纪律要求等方面内容。重点强调了几项内容:
一、提出负面清单。规定资金不得用于补助单位人员、运转等基本支出以及建造楼堂馆所等,其中: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和水污染防治资金用于支持能力建设的资金数不得超过防治资金下达数的5%。
三、突出预算绩效管理。在资金分配时明确,因素法分配中绩效考核指标占因素权重不低于15%,并根据年度工作实际确定。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健全资金投入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职能,纵深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支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