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财预〔2022〕627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
市县财政部门应按照省财政厅《其他减税降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皖财预〔2022〕410号)和《支持其他企业留抵退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皖财预〔2022〕626号)要求,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管理,确保退税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到位,兜牢兜实“三保”底线。
该项补助纳入直达资金范围,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该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本次下达的资金应在直达资金监控系统2023年台账中单独反映,与2022年预算指标区分开来。
附件:提前下达第三批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转移支付分配表
安徽省财政厅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