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生函〔2023〕98号
玉树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关于玉树市有机肥料加工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玉树市乡村振兴局:
你单位委托青海泽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玉树市有机肥料加工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玉树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玉树市有机肥料加工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预审意见》(玉市生发〔2023〕89号)已收悉。经专家评审和我局分析、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
玉树市有机肥料加工基地建设项目位于玉树市上拉秀乡布罗村,项目占地面积14321m²,总建筑面积约为5833.13m²,其中已建设加工车间1座2039.93m²,发酵车间1座1519.69m²,设备用房329.75m²,成品仓库1434.41m²,原料棚509.35m²,建设1条年产1.5万吨有机肥生产线及配套的环保等附属设施,项目建成投产后,预计年生产有机肥15000吨。项目总投资23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0万元。该项目属于“未批先建”,根据相关法规要求,玉树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7月25日对建设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的基础上,我局原则上同意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你单位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最大程度缓解、控制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二、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项目属“未批先建”,项目土建及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后续施工期间需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废气、废水、噪声及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施工,确保对周边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2、运营期需加强原料棚的管理,原料运输采取密闭运输,堆放过程必须喷洒生物除臭剂;发酵罐产生的发酵废气经引风管引至喷淋生物除臭塔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确保污染物H₂S和NH₃排放量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关限值要求;破碎、筛分、造粒和烘干等工序产生的粉尘收集后经旋风除尘器、喷淋生物除臭塔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3、运营期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制,厂区雨水经截排水沟汇至雨水收集池后回用生产,不外排;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工作人员入厕依托布罗村公共厕所,少量盥洗废水水质简单,用于厂区泼洒抑尘,不外排。
4、运营期设备噪声经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后,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5、运营期项目除尘设施收集的除尘灰属于一般固废,收集后返回原料场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经厂内设置的垃圾箱收集后定期委托环卫统一处理,确保项目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均得到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不会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本批复未及事项必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内容执行各项环保措施。
四、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项目运营前建设单位需办理相关排污许可事宜,排污许可实行简化管理;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报我局进行备案。
五、我局委托玉树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建设期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你单位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分别送至我局和玉树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玉树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日
抄送: 玉树市生态环境局;青海泽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州生态环境行政综合执法支队;本局各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