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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进一步明确黔东南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责任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明确黔东南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

    黔东南州水务局 2021-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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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投(集团)公司、各)水务局、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建立健全责任明确、权责一致、上下协调、运转高效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机制,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我对《黔东南州水利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黔东南州2015〕75号)(以下简称《2015版意见》)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黔东南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责任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明确黔东南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自意见印发之日起,原《2015 版意见》同时废止。

附件:

1.关于进一步明确黔东南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责任的意见

2.关于进一步明确黔东南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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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关于进一步明确黔东南州水利工程建设

质量监督责任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总基调,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合理划分州、县(市)两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事权,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和行业监管“分级管理、权责一致、分工协作、全面覆盖”的工作原则,完善分级管理制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部第49号令修订)、《贵州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黔水建[1999]58号)、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贵州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责任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明确贵州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的通知(黔水监督[2020]16号)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州具体情况,现就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责任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黔东南州境内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的各类在建水利工程。

二、基本原则

(一)分级管理原则。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划分为州、县(市)两级管理。州、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工程的规模、类型、属地等对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权责一致的原则。州、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履行监督职责,依法实施监督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州、县(市)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质量监督工作不代替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不参与参建各方的具体质量管理活动。

(三)分工协作的原则。州、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全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在落实责任的基础上,州、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避免监管脱节。

(四)全面覆盖的原则。黔东南州境内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管理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水利工程,均要落实政府质量监督责任,实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全覆盖。

三、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责任划分

(一)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质量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等颁布的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有关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以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划分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责任,制定行政区域内质量监督的具体办法。

3.负责对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质监机构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督促和指导行政区域内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对行政区域内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指导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能力建设,组织协调对县级质量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县(市)级质量监督的执行能力。

5.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下列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① 州级政府、州水务局及其直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

②州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大型灌区配套改造工程,中型工程,新建的小型水库工程。

6.配合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对于位置重要或水库总库容超过3000万立方米或坝高超过70米的新建中型水库工程,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同意后,可由省级和州级联合组织实施质量监督工作。

(三)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质量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等颁布的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省、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2.组织对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负责对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水利工程质监机构,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下列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①农村水利项目(饮水安全工程、“五小”工程、“烟水”配套工程、渠系防渗改造工程);

②中型及以下灌区续建配套工程;

③扩建、改建和除险加固的小型水库、拦河水闸、灌溉和排水泵站;

④四级及以下堤防;

⑤电站规模总装机5万千瓦以下或电站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以下的农村小水电站。

4.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在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完善我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责任,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九大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全面深化水利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树立质量第一的理念,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落实到位,扎实推进全州水利工程质量提升行动。

(二)明确责任,强化监督。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意见要求,切实推动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监督工作机制,加大监督工作力度,提高监督工作效能。

(三)健全机构,提升能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质监机构,保障监督工作经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质监机构组织实施,对不具备设立专职质监机构条件的,可采取购买服务或其它方式开展相应的质量监督工作。积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全面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加强能力建设,规范质量监督行为,切实履行职责。

(四)转变方式,突出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各级质监机构根据工程规模和监督能力,可通过设常驻站或巡查的方式开展。各级质监机构根据责任划分,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清单的通知》(水利部办监督本意见履职尽责,提高监督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创新质量监督模式,注重实体工程质量监督向注重参建各方健全质量体系和规范质量行为转变,注重事务性微观监督向综合性宏观监督转变,推行质量分类监督和差别化监督,强化监督性检测工作,加强对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和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突出对质量管理薄弱的项目和质量信用较差的市场主体的监管。

(五)依法行政,强化问责。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负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贯彻执行的督促指导。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责任制,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加大问责力度;对因监督不到位造成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六)清正廉洁,筑牢防线。强化廉政意识,筑牢廉洁思想防线。各级质监机构应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在开展质量监督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央、省委相关廉政勤政的相关规定,始终保持公平公正,清正廉洁的作风。

五、其他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黔东南州水利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黔东南州水发〔2015〕75号)同时废止,新开工建设的水利工程按本意见落实质量监督工作。已办理监督手续的水利工程由原监督单位负责继续监督,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

附件2

关于进一步明确黔东南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的指示精神,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全面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合理划分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事权,建立健全责任明确、权责一致、上下协调、运转高效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机制,保障水利工程建设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水利部第50号令修正)、《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水利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水安监〔2017〕261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7〕26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4〕408号)、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贵州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责任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明确贵州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的通知(黔水监督[2020]16号)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具体情况,现就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责任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黔东南州境内水利行业负责管理的各类在建水利工程。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落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州、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班子及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坚持齐抓共管的原则。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负责水利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坚持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安全监督实行以属地管理为主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工程的规模、类型、属地等对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分级管理划分为州、县(市)两级管理。

(四)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履行监督职责,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安全监督工作不代替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不参与参建各方的具体安全管理活动。

(五)坚持分工协作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在落实责任的基础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避免监管脱节。

(六)坚持全面覆盖的原则。黔东南州境内水利行业负责管理的各类在建水利工程,均要落实政府安全监督责任,实现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全覆盖。

三、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责任划分

)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部委、贵州省等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强制性标准和技术标准,以及省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

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有关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以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执行属地安全生产综合的基础上,划分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专业监管分级职责,制定安全监的具体办法。

3.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实施行业综合监管,开展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发现隐患应督促及时治理;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在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掌握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动态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督促和指导行政区域内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4.指导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的能力建设,组织协调对县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县级安全监督的执行能力。

5.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下列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现场安全生产专业监管工作,负责督导参建各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业领域安全风险管控到位、事故隐患治理到位。

① 州级政府、州水务局及其直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

②州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大型灌区配套改造工程,中型工程

(三)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部委、贵州省等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强制性标准和技术标准,以及省、州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

2.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实施行业综合监管,开展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发现隐患应督促及时治理;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在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掌握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动态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下列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现场安全生产的专业监管,负责督导参建各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业领域安全风险管控到位、事故隐患治理到位。

①农村水利项目(饮水安全工程、“五小”工程、“烟水”配套工程、渠系防渗改造工程);

②中型及以下灌区续建配套工程;

③小型水库、拦河水闸、灌溉和排水泵站;

④四级及以下堤防;

⑤电站规模总装机5万千瓦以下或电站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以下的农村小水电站。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完善我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责任,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体现,是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深化水利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要以防范重特大事故、减少较大和一般事故为重点,切实增强水利安全生产防范治理能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落实到位,为水利改革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明确责任,强化监督。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意见要求,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职责,进一步健全监督工作机制,加大监督工作力度,提高监督工作效能。

(三)健全机构,提升能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明确水利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保障监督工作经费。积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全面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加强能力建设,规范安全监督行为,切实履行职责。

(四)转变方式,突出重点。在建水利工程建设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加强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机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在建骨干水源工程为重点,分级分类加强监管,盯紧盯牢重大风险、重大事故隐患的管控和整改落实。

(五)依法行政,强化问责。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负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贯彻执行的督促指导。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责任制,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加大问责力度;对因监督不到位造成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六)清正廉洁,筑牢防线。强化廉政意识,筑牢廉洁思想防线,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在开展安全监督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央、省委相关廉政勤政的相关规定,始终保持公平公正,清正廉洁的作风。

五、其他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黔东南州水利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黔东南州水发〔2015〕75号)同时废止,新开工建设的水利工程按本意见落实现场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已接受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的水利工程由原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继续监督,直至工程通过完工验收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