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强化正面激励,并做好保密等工作,根据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和《河北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冀处非办通知〔2017〕53号)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
第二章 举报范围
第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涉嫌非法集资的,举报人可以向区处非办举报: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认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经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立功;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 实施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对于跨县(市、区)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县(市、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县(市、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县(市、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八条 区处非办接到举报后,会同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对举报内容进行认定,涉嫌非法集资的,迅速组织核查。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按规定做出奖励决定;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要做出情况说明,并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区处非办采取“一案一议”或集中处理的方式对举报线索进行认定和奖励。集中处理方式的频次不低于每季度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将及时认定和奖励。
第十条 经认定属实的,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奖励标准如下:
(一)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本地处非牵头部门认定为行政违法的,自行政处罚后,对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侦查的,由本地处非办综合考虑线索的价值、涉案金额等因素给予举报人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的,自立案侦查后,按以下标准实施奖励。
涉案金额在1千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5千元奖励;
涉案金额在1千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
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2万元奖励;
涉案金额在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3万元奖励;
涉案金额在3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4万元奖励;
涉案金额在50亿元以上,给予举报人5万元奖励。
(三)在案件立案侦查后给予举报人对应的奖励后,若案件司法判决生效后确定的涉案金额较立案侦查阶段确定的涉案金额上升奖励标准的,对照相应金额增加举报人奖励。对于被处以行政处罚后,案件又转入刑事程序的,对照上述被刑事立案侦查线索的规定执行,但在行政处罚环节已发放的奖励相应扣减。
(四)每起案件的各项举报奖励金额之和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对在全国或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金额由区处非办会同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到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举报的,由市处非办移交至案件区处非办,或者由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与区处非办联合行政处置。
第五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举报内容应当真实。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并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处非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