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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字解读|沂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出炉这些地区严禁设立零售点

    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人民政府 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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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4日,沂水县烟草专卖局重新修订了《沂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对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现对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8月27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临政办字【2020】101号)印发《临沂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2020年10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在此背景下,沂水县烟草专卖局结合沂水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深入调研分析本地卷烟零售市场状况,综合考量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依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定本行政区划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旨在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护行政相对人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保障消费者和卷烟零售户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其他涉烟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程序合法、实体合法为基本准则。

(二)便民服务原则。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为根本,强化服务意识,支持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三)市场导向原则。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制定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四)分类施策原则。根据辖区人口分布、地域特点、交通状况、消费需求、服务覆盖等实际情况,结合本行政区划内城镇化建设和人口迁移等规划,充分考虑农村零售市场和城镇区域布局,既尊重客观事实,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科学谋划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制定该规定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制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制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一)许可证制度的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二)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均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四、制定目的

规定制定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规范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维护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零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序推进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规范化、法治化进程。

五、会议审议情况

11月25日,沂水县委副书记、县长刘铭主持召开沂水县人民政府2023年度第8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沂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

刘铭指出,要本着“依法依规、服务社会”原则,积极推进烟草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落地执行,大力营造沂水和谐、稳定、法治营商环境。一要坚持问题导向,卷烟零售对沂水经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基础保障和辐射带动作用,通过《布局管理规定》的制定与实施集中体现政府和烟草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有效破除营商环境建设难点堵点与公平竞争隐形壁垒,优化流程提升行政审批效率,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二要坚持目标导向,突出“严管重罚”,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格执法,敢于动真碰硬,敢于亮剑,对破坏卷烟市场环境的人和事,绝不姑息,从严处理,形成强大震慑,为平安沂水建设提供有力保障。三要坚持结果导向,《布局管理规定》在实施过程中,要主动服务融入沂水市场新发展格局,要以“争先进位、走在前列”为目标,以“规范执法、提高能力”为统领,密切关注社会舆情,积极化解社会风险,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发展,让市场管理更有温度、更富魅力、更具有吸引力,让经营者和消费者更舒心、更幸福、更美好。

县政府班子成员参加会议。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领导列席会议。

六、主要内容

《沂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共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阐述制定目的和法律依据;

第二条为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定义及零售点经营场所地址的要求;

第三条至第四条为烟草制品零售点适用范围及布局原则;

第五条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的限制性要求和连锁经营企业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主体要求;

第六条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市场单元、规划数量设定及相关参照指标的规定;

第七条至第八条为对市场单元总量控制及轮候排序制度、适用程序、规则的规定;

第九条至第十条为对市场单元零售点布局模式、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动态管理机制的规定;

第十一条为对零售点间距的测算规定;

第十二条为对弱势群体、优抚对象许可扶持的规定;

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不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和间距限制、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设置零售店的具体情形;

第十八条至二十三条为解释说明及实施日期。

七、名词解释

(一)“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用于商品销售、存储的不可移动且合法使用的场所,不包括住宅、公寓或其附属的地下室、储藏室、车库等;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物(建筑工地除外)等。但申请人用于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等空间视为经营场所,应当在实地核查时予以明确;

(二)“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居住场所在物理空间上隔离且有明确的区域界线;

(三)“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四)“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的对学龄前幼儿实施教育的机构;

(五)“具备商品售卖条件”是指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设置商品展示零售的柜台或货架,明确存储位置或场所,具备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

(六)“间距”是指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或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之间依法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八、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


解读机关:沂水县烟草专卖局

解读人:庄军

咨询电话:0539-2215030

联系地址:沂水县长安中路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