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
《平顺县无劳动能力人员生活补助制度(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顺县无劳动能力人员生活补助制度
(试行)
为有效解决特困供养人员、脱贫户和防返贫监测对象中因病、因残、因老等无劳动能力人员的生活困难,兜牢织密困难群众生活保障网,现建立无劳动能力人员生活补助制度。
一、补助对象及标准
1、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月� 554 �放300元的生活补助。
2、未消除风险的防返贫监测对象中因病(省定39种重特大疾病及其他癌症患者)、因残(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和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的残疾人员)、因老(75周岁以上老年人)等无劳动能力人员:每人每月发放300元。
3、已消除风险的防返贫监测对象中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人每月发放100元。
4、脱贫户中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人每月发放100元。
5、同时符合多种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其中一种情形发放。
二、资金来源
由县级财政予以解决。
三、资金发放
防返贫监测对象和脱贫户中因病、因残、因老等无劳动能力人员的补助对象名单、标准及银行卡号由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提供,各乡镇予以配� 554 �;特困供养人员的补助对象名单、标准及银行卡号由县民政局负责提供。补助资金由县民政局统一发放。
四、其他说明事项
1、爱心消费资金统筹纳入补助资金予以发放。
2、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554 人员,在本制度发布之日前已死亡的,不再补发生活补助。
本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1年,最终解释权归平顺县民政局和平顺县乡村振兴局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