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升门诊统筹基金监管效能,维护基金安全,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定点医药机构在加强内部管理方面应做好系统对接及数据库维护工作,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自查;开展药品分类管理;规范维护进销存数据并上传结算数据。定点医药机构在提升服务保障能力方面应规范服务行为,规范处方管理,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通知》对各盟市的具体工作也提出要求,包括要加大监管力度,对虚假宣传诱导参保人员违规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及门诊统筹基金就医购药的定点医药机构严肃处理。要加大政策宣传,开展宣传培训,确保定点医药机构工作人员熟悉掌握医保政策;主动宣传,共同营造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