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高级中学、县第二中学: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就读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的普通高中学生实施免除学费的通知》(桂教电〔2010〕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下达2023年就读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普通高中学生免学费自治区补助资金的通知》(桂财教〔2023〕7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就读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的普通高中学生免学费补助资金的通知》(桂财教〔2023〕147号)等精神,结合2023年秋季学期在校生人数变动情况,现调整2023年秋季学期第四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补助资金(详见附件)。为加强资金管理,切实满足高中学校正常运转需要,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此次普通高中免学费补助对象为公办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公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对在市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公办普通高中就读民办普通高中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费标准享受补助。
二、资助标准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540元,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360元。
三、有关要求
各学校要切实加强资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要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县财政、教育、审计、监察部门将加大检查、审计的力度。
附件:2023年秋季学期普通高中免学费补助资金调整分配表(第四批)
大化瑶族自治县教育局 大化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年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