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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的通知》政策解读材料

    克拉玛依政府网 2022-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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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印发了《克拉玛依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一、制定的必要性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商品房预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期,部分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不到位,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挪用预售资金,严重侵害了购房人合法权益。为保障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过出台《克拉玛依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有关项目建设的监管能力,切实保护购房人与债权人合法权益。

二、起草依据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形成草案初稿。

三、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2022年,向市、区两级政府相关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克拉玛依分行、银保监克拉玛依分局、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造价咨询企业、房地产协会等相关单位开展2轮征求意见工作,共征集修改意见5条,经多次讨论、研究,采纳1条,确保了《克拉玛依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条理清晰,条款完善,可操作性较强。

三、主要内容

《克拉玛依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草案)共七章31条。

1.第一章 总则(第1-5条),明确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依据、概念、适用范围及市区两级相关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工作内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建立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强化资金监管;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具体实施;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及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

2.第二章 预售资金收存(第6-10条),明确了购房人缴纳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监管银行收到购房人缴纳和贷款银行转入的房价款后,将信息传至监管部门;监管账户出现不明资金入账的,监管银行应会同预售人进行查实,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确认工作。

3.第三章 支出和使用(第11-16条),明确了监管额度概念、标准、适用范围;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且必须用于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按照工程建设进度予以拨付;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监管银行不得擅自扣划;设立子公司的预售人,集团公司不得抽调;预售人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以内的资金,应当如实填写、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第四章 监管银行及账户(第17-21条),明确了市住建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克拉玛依中心支行和克拉玛依银保监分局,确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银行,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内容;预售人应当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告知购房人,监管账户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载明,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5.第五章 终止和解除(第22-25条),明确了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的条件、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预售人和购房人协商一致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监管部门准予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

6.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26-30条),明确了市住建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克拉玛依中心支行、克拉玛依银保监分局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按照预售款监管职责对预售人、监管银行在预售款监管方面进行监督指导,发现预售人抽逃、挪用预售资金以及监管银行违规扣划预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处置。

7.第七章  附  则(第31条)明确实施细则解释部门及适用条件。

四、解读主体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和局

五、解读人

第一解读人: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周仁杰

日常解读人:市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副科长  邓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