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争取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市发改委争取的中央和省资金、政策支持的项目和市政府安排的市本级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市发改委有争取资金、政策职能的所有行政科室及委属事业单位。
第二章 项目初选
第四条 承办科室接到上级申报项目的通知后,要在一个工作日内拿出处理意见,经委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委主要领导签批下发。原则上要通知所有县(市)区发改局和市直有关部门按要求和程序进行申报。如遇有特殊情况,经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可缩小通知范围。市发展委的申报通知只下发给县(市、区)发改局和市直相关部门,不发到企业。由各县(市、区)发改局和市直相关部门按要求筛选上报项目。市发改委在筛选项目中不直接与企业发生联系。
第五条 承办科室每年在项目申报前将项目评比筛选办法进行修订,力争做到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经委主管、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承办科室要将所有信息在发改委网站上公开发布,要做到“六公开”,即评比筛选办法公开、申报原则公开、申报条件公开、申报范围公开、申报程序公开、申报时限公开。
第六条 承办科室严格按照上级通知要求,审核各县(市、区)发改局或有部门组织上报的项目材料。对初选合格的项目,按照项目建设的重要性和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带动或示范效应因素,进行分类排队。经委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委党组会研究。
第七条 初选项目时,如有数量限制,原则上要按照高于限制数量的50%初选项目;列入规划的项目,按规划要求申报。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项目初选完毕后,承办科室负责起草项目申报说明,连同项目排序单,一并报委办公室,办公室提出上党组会的申请。
第九条 委主要领导批准申请后,办公室将其列入党组会议题,并提前1天通知承办科室将初选项目说明及项目排序单报委党组会成员审查。
第十条 承办科室按照党组会形成的意见进行项目调整,并以委主要领导为签批人及时上报。如遇有紧急情况,不能上会研究,经委主管领导同意后,直接报委主要领导签批。
第十一条 承办科室负责盯办投资计划下达。
第四章 项目监管
第十二条 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承办科室及时通报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科,由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科牵头,相关科室配合,必要时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项目前期审批手续、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承办科室负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定期向承办科室报告项目建设进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承办科室依法接受项目单位、个人对申报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承办科室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按照政策只对中介机构的资质提要求,不得要求企业在指定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专项节能分析报告、地质灾害分析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文件。承办科室要将企业每年用的中介机构名单在发改委网站上进行公开。委纪检组监察室要加强监察,发现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报纪检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资金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或者建设内容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四)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五)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六)不按国家规定履行招标程序的;
第十七条 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科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报承办科室、县(市、区)发改局以及市直责任部门,以便于监管与整改。对问题较严重的县(市、区),今后在安排项目时将酌情减少项目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改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